佛山市住建局等五部門關于印發《佛山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五部門關于印發《佛山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務局、交通運輸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佛山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城管局、市軌道交通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佛山市交通運輸局
佛山市水務局
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佛山市軌道交通局
2025年7月30日
佛山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完善市場決定造價機制,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維護建設各方合法權益,根據《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包括建設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以及與之相關的合同管理、工期管理和造價咨詢等活動。
交通運輸、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管理,國家和省、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軌道交通、水務、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建設主管部門(下稱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職責范圍內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建設工程造價機構負責。無相應機構或專業人員的,可以商請市級建設工程造價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各區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區建設工程造價機構負責。無相應機構或專業人員的區由市級建設工程造價機構實施具體工作。
市(區)發展改革、財政、審計、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的相關管理或者監督工作。
第四條 市(區)建設工程造價機構負責下列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具體工作:
(一)計價依據、規定的管理和解釋,制定補充性計價依據和辦法;
(二)發承包計價及其建設工程合同的管理和服務,調解合同造價糾紛爭議;
(三)協助主管部門檢查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出具的造價成果文件質量,并對其誠信行為進行登記;
(四)管理和發布建設工程造價信息。
第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的市工程合同與造價管理服務信息平臺為統籌全市建設工程合同履約管理、實施全市建設工程全過程造價監控和歸集項目合同與造價大數據信息的管理服務平臺。在平臺上公布有關政策法規、計價依據、造價信息和從業單位(人員)名錄等信息,提供合同網簽、合同造價糾紛調解、造價成果文件業績上傳、造價動態監測、計價依據解釋等服務。
市建設工程造價機構負責市工程合同與造價管理服務信息平臺的運作,該平臺應當實現與各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政務(網站)系統以及市(區)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稅務、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等跨部門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共享造價信息資源。
第二章 建設工程計價依據
第六條 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由國家造價計價標準規范、省統一工程計價依據和市(區)補充性計價依據組成,市各行業主管部門和建設工程造價機構應當完善本市補充計價依據和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動態發布機制,為建設工程項目全過程投資控制和工程造價監管提供支撐。
補充計價依據應當針對省統一計價依據未涵蓋或缺項部分進行增補,并根據市場情況和編制原則及時編制和發布。
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包括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具臺班等價格信息和各類造價指標指數,應當根據市場價格行情,每1到3個月進行編制和發布。
第七條 市建設工程造價機構及行業協會發布的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具臺班等價格或價格指數信息可以作為施工合同價款調整中人工和主要材料設備價格調差的參考依據。
第八條 市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可以圍繞建筑市場需要積極開展多元化工程造價信息服務,為市場計價提供參考依據。
鼓勵企業編制企業造價標準和發布價格信息,市各行業主管部門和建設工程造價機構應當給予技術支持。
第九條 發布的計價依據或價格信息有缺項的,由建設主體單位通過市場詢價或現場測算等方式,確定所需的一次性補充計價依據或價格。必要時可以報送建設工程造價機構進行指導和確認。
第十條 建設工程計價、評標軟件應當符合有關造價文件數據標準要求。各部門建立的有關造價審查、招投標交易、合同網簽和全過程造價監控等信息系統應當接收符合造價數據標準要求的建設工程造價文件。
市建設工程造價機構依托市工程合同與造價管理服務信息平臺收集本市從建設工程立項至竣工驗收環節的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信息,完善本市建設工程造價數據庫,并定期組織力量對本地使用的計價軟件進行測試評審。
第三章 建設工程計價活動
第十一條 計價活動應當符合國家、省和市現行計價標準、規定和辦法,建設各階段造價文件包括投資估算、概算、預算、招標工程量清單、最高投標限價或招標標底、投標報價、合同價、進度款、施工過程結算(包含合同價款調整)和竣工結算等均應當按有關標準規定和合同約定進行編制。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項目推行施工過程結算和全過程造價監控制度,規范建設工程價款過程結算與支付程序。發承包雙方訂立合同時應當約定施工過程結算節點,合同履行時應當在約定期限內完成和確認過程結算節點的工程量計量、變更價款、索賠與現場簽證等價款結算調整事項,并對確認的建設工程價款按約定的比例予以支付。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實施人工費用與工程款分賬管理和用工實名制管理。最高投標限價、投標報價和合同價清單應當單列人工費用總額,工程款申請款項和支付款項均應當單列工人工資款項,施工企業應當按工人實名制管理和用工合同編制工人工資款項和支付計劃,合同應當約定將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資款項撥入施工企業設立的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
第十四條 國有資金投資建設工程實行全過程造價管理。建設單位在項目立項或工程開工前委托一家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實施全過程造價咨詢和控制,保障建設資金使用效益和工程造價控制效果。
投資估算、概算經審批部門批準后不得隨意突破。建設單位對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按規定的程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對經批準采用設計一階段直接進行施工圖設計的建設工程項目,可以項目預算代替概算報審批部門批準后作為建設工程造價控制目標。
第十五條 國有資金投資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項目概算(預算)批準之日起30日內將概算(預算)成果文件上傳至市工程合同與造價管理服務信息平臺。
第十六條 招標工程量清單和最高投標限價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時公布最高投標限價的總價及價目組成(包含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和稅金)、綠色施工安全防護費、項目人工費總額。招標人應當對工程量清單的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投標人可以對工程量清單和最高投標限價進行核實,發現問題后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并要求招標人核實調整;投標人發現仍有誤的應當在最高投標限價公布后10日內向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部門或各行業主管部門投訴。收到投訴的部門應當按有關規定進行復查和處理。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自發出招標文件之日起30日內將最高投標限價及相關資料上傳至市工程合同與造價管理服務信息平臺。
第十八條 投標報價低于建設工程成本或高于最高投標限價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投標人的投標。
造價機構可以定期測算并公布各類建設工程成本信息供有關部門參考。
第十九條 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合同價按照中標價格確定,不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合同價按照發承包雙方協商確認的合同預算文件確定。
合同價或合同預算文件作為施工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工期定額和工期管理辦法確定合理工期,杜絕任意設置合同工期和壓縮合理工期。最高投標限價或合同預算價的編審應當包含對標準工期的測算,確需壓縮標準工期的,應當計入趕工措施費。
施工工期原則上不得短于標準工期的80%。如壓縮標準工期超過20%的,應當經過專家充分論證通過,并采取相應措施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條 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合同中約定承包范圍、造價、工期、質量標準、價款結算及支付方式、變更處理、承擔風險內容范圍、驗收與竣工結算以及合同爭議解決等事項,明確工程量計量、新增和變更建設工程價款、現場簽證和索賠等結算依據的程序、方法和時限。
施工合同應當使用國家、省和市有關部門制定的示范或標準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條 發包人要求工程質量優良的,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增加的費用應當計入建設工程概算、預算或者最高投標限價內,優質工程費最高不得超過合同價款的5%。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合同履行網簽,發承包雙方通過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云平臺或市工程合同與造價管理服務信息平臺履行合同網簽手續。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利用網簽平臺查驗項目確定的施工企業和合同履約情況。
網簽的合同是確定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建設工程結算、處理合同糾紛和項目業績的依據。
因故未能履行網簽合同的,發包人應當在施工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將合同價文件及相關資料上傳至市工程合同與造價管理服務信息平臺。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并在申請竣工驗收時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文件。發包人應當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對竣工結算進行核對,并書面回復意見或簽字確認。承包人針對核對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在合同約定期限內進行反饋。有關結算異議處理、對數協商、資料補充或修改以及造價咨詢企業介入和政府機構審核等事項應當按規定辦理。
對核對結果部分有異議的,發承包雙方應當對無異議部分辦理不完全結算;有異議部分協商不成的,可以在接到核對或者復核結果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工程造價機構申請調解,或者按照合同約定解決爭議。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機構應當會同市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探索建立建設工程造價糾紛調解機制,充分發揮專家力量和利用“互聯網+服務”線上咨詢方式,多渠道化解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糾紛和合同糾紛事件,維護建筑經濟市場的穩定。
第二十六條 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完整的結算文件,辦理結算期間,承包人有權拒絕發包人3次及以上提出補充資料和修改結算文件的要求。建設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經發承包雙方簽字確認后生效。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結算文件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對結算文件提出復核。
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建設工程結算的處理辦法如下:
(一)承包人逾期未提交結算文件,經發包人書面催促后14日內未作出書面答復的,發包人可以根據已有資料編制結算文件并書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當認可;
(二)發包人收到結算文件逾期未提出核對意見的,視為認可結算文件;
(三)承包人收到結算文件核對意見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價款調整和結算的方法、程序和時限應當按合同約定辦理,合同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應當依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發包人應當自結算辦理完畢之日起30日內將結算文件及相關資料上傳至市工程合同與造價管理服務信息平臺。
第四章 從業管理
第二十九條 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經營的企業,應當納入誠信管理范圍。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設立和信息變更的,應當按規定將企業基本情況、造價專業人員資格資料和咨詢業績成果等信息報送至各行業主管部門相關信息平臺。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應當取得一級或二級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
造價工程師應當在本人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承擔相應責任。二級造價工程師編制的建設工程造價文件應當經一級造價工程師審核。
第三十一條 建設、設計、監理和施工等單位所編制的建設工程造價文件應當經注冊在本單位的造價專業人員簽字及加蓋執業印章。未配備造價專業人員的,應當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承擔造價文件的編制。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文件應當符合下列簽章規定:
(一)編制、審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共同簽名,三者不得為同一人,編制、審核人應當同時蓋執業印章;
(二)法人單位蓋單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人簽章;
(三)委托編審的建設工程造價文件,受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蓋企業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人簽章。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造價文件存有異議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編制單位應當在收到書面意見之日起10日內書面答復。當事人對書面答復仍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建設工程造價機構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造價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進行動態監督管理,對各類造價成果文件、建設工程合同履約行為進行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記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不良行為,并按照規定予以公示。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條 市工程合同與造價管理服務信息平臺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項目、從業人員、建設工程造價文件三者結合的檔案管理體系,以及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制度,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
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應當選擇信用記錄良好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各行業主管部門或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舉報,受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第三十七條 市工程合同與造價管理服務信息平臺向社會動態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名錄、建設工程造價從業人員名單等信息,以及本市國有資金投資建設工程概算價、預算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合同價和結算價等信息。
第六章 違法違規行為處理
第三十八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建設工程造價機構和相關職能部門在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權處理機關對相關單位或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招標人、發包人、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各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按《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條 建設工程造價文件編制單位或建設工程造價從業人員在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各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按《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將作為不良行為記錄在單位和個人信用檔案,并按照規定予以誠信處理和定期公布。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國有資金投資建設工程,是指使用國有資金(包括國家融資資金)50%及以上,或者雖不足50%但國有投資者實際擁有控股權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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