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建廳:河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河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市場準入和施工許可
第三章 發包與承包
第四章 工程服務
第五章 合同和履約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市場監督管理,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建筑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營造公平公正建筑市場環境,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市場活動,實施建筑市場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筑市場活動,是指在建設工程新建、改建、擴建和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過程中,各方主體進行發包、承包、中介服務,訂立并履行合同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及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工程。
第三款以外的專業建設工程的建筑市場監督管理,除法律法規有專門規定外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建筑市場實行統一管理。從事建筑市場活動應當遵循依法合規、誠實守信、高效規范、公平競爭、充分開放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建設項目實行統一代碼制度。建設單位按照規定取得的項目代碼,作為建設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唯一身份標識。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激勵政策,組織創優活動,鼓勵建筑市場主體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現代管理方法和建造方式,利用再生資源,降低能耗,減少污染,推進建筑業工業化、數字化、綠色化轉型升級,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
本條例第二條第四款規定的專業建設工程建筑市場監督管理按照職責分工,由相應行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財政、公安、消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政務服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筑市場監督管理服務相關工作。
第七條 建筑市場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依法制定行業行為準則和服務規范,引導建筑市場主體守法經營、誠實守信、嚴格自律。
第八條 在建筑市場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揭發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查處。
第二章 市場準入和施工許可
第九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檢測等活動的建筑市場主體,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接業務。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國家規定實行注冊執業制度的建筑活動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執業資格,經注冊后,方可在其執業資格許可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第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倒賣、出租、出借、租用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企業資質證書、專業技術人員注冊執業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第十一條 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含)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按照規定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千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規避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農村居民住宅建設開工的審批程序,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取得施工許可的,除保密工程外,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向社會公示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文件的編號、工程名稱、建設地址、建設規模、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合同工期、項目經理等事項。
第十三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化監管平臺,采集在本省從事建筑市場活動市場主體的企業資質、人員資格、工程業績、信用等相關信息,并依法進行公開。
市場主體應當配合主管部門采集相關信息,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發包和承包
第十四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應當采用招標發包方式。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可以直接發包,也可以采用招標方式,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可以全部發包給一個承包單位實行工程總承包,也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分別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發包單位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千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除總承包合同約定外,分包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主體結構施工必須自行完成。禁止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禁止勞務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
第十六條 具備勘察、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的單位自行投資建設工程的,可以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擔相應的工作。
在建工程追加附屬小型工程或者房屋建筑主體加層工程,原承包單位具備承包能力的,可以將工程總承包或者勘察、設計、施工直接發包給原承包單位。
既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等依法可以單獨發包的專項工程,涉及多項專業承包工程且工期疊加的,可以發包給一家施工總承包單位、同時具備相應專業承包資質的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多個專業承包單位組成的聯合體。
第十七條 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設計和施工資質,并建立與工程總承包業務相適應的項目管理體系。
實行總承包的建設工程,工程質量由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經發包單位同意將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分包給其他單位的,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就分包工程向發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將承攬的設計或施工內容整體轉包或拆分后全部分包,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總承包單位和建設單位應當在總承包合同中對分包工程、建設工程材料和設備供應方式等內容予以明確。
第十八條 兩個以上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可以組成聯合體承包工程。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聯合體協議,確定一方作為聯合體主辦方,并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聯合體各方應當在各自的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接工程。資質類別相同但資質等級不同的企業組成聯合體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承包單位的資質許可范圍承接工程。
已經參加聯合體的單位不得參加同一建設工程的單獨投標或者其他聯合體的投標。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需要在施工總承包范圍內依法確定專業分包單位或者建設工程材料、設備供應單位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示或者事先與總承包單位進行協商,并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確定的專業分包單位或者材料、設備供應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并由總承包單位進行相關工程款項的結算和支付。
建設單位依法將施工總承包范圍外的專業工程另行發包的,應當事先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書面約定現場管理方式。
采取前兩款方式發包的,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的承包合同應當明確建設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條 發包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二)依法應當招標而未招標或者規避招標;
(三)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
(四)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五)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六)迫使投標單位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投標;
(七)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八)違反工程基本建設程序;
(九)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
(十)與承包單位簽訂虛假合同規避建筑市場監管;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投標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串通投標;
(二)低于合理成本價投標或者以不正當手段排斥其他投標;
(三)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參與投標;
(四)向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承包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工程建設程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二)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
(三)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勞務人員工資;
(四)聘用不具備相應資格人員從事建筑活動;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招標人或投標人串通,操縱招標結果或損害他人利益戈泄露招標過程中的保密信息;
(二)組織虛假招標,設置不合理條件或歧視性條款,限制、排潛在投標人;
(三)索要、收受除招標人委托費用以外其他相關人的費用;
(四)在同一項目中同時為招標人和投標人提供服務,或與投示人存在利益關系,接受投標人或相關方的賄賂及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偽造、變造招標文件或相關材料;
(六)千預評標委員會的獨立評標工作,或未經合法程序更改平標結果;
(七)通過虛假宣傳誤導招標人或投標人;
(八)違反法定程序,擅自簡化或跳過招標程序的必要步驟,或未經合法程序更改招標文件;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遵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下接觸投標人;
(二)收受投標人或其他利益相關人給予的錢物或者其他好處;
(三)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
(四)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性意見;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推行電子化,通過信息化平臺組織實施。
第四章 工程服務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可以自主委托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招標代理機構、造價咨詢機構不得同時接受同一建設工程招標人和投標人的委托,也不得同時接受同一建設工程兩個以上投標人的委托。
鼓勵建設單位委托咨詢單位提供招標代理、勘察、設計、監理、造價、項目管理等全過程咨詢服務。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可以委托具有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相應資質或者造價咨詢能力的項目管理單位,開展工程項目全過程或者若干階段的項目管理服務。
項目管理單位應當配備具有相應執業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提供工程項目前期策劃、項目設計、施工前準備、施工、竣工驗收和保修等階段的項目管理服務,也可以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為同一工程提供工程設計、監理等專業服務。
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從事項目管理的,不得承接同一建設工程的工程總承包、設計或者施工項目。
本省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鼓勵實行集中建設或者代建。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依法存儲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對政府投資項目已列入政府預算部分,建設單位不必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倡導采用保函替代現金提供工程擔保。
第二十九條 依法在我省從事工程建設擔保業務的專業工程擔保企業,銀行、保險等機構,應主動公開單位信息、在保項目及金額、保證履約等信息。
第三十條 依法必須實施監理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監理,鼓勵其他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委托單位負責,不得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委托單位應當在監理實施前,將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內容、監理權限、總監理工程師姓名書面通知施工單位。
施工單位應當接受監理單位的監理,并按照要求提供技術、經濟資料。
第三十一條 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工程實體質量依法需要檢測的,應當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質量檢測,檢測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因施工單位過錯導致復檢的,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理、項目管理、造價咨詢、工程擔保、招標代理、質量檢測等工程服務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通過回扣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
(二)依法應當具有相應資質,但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范圍承攬業務;
(三)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業務,或者借用其他單位、個人名義承攬業務;
(四)違反工程基本建設程序;
(五)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六)出具虛假證明;
(七)違反國家規定、標準和規范,出具或者擅自修改成果文件;
(八)虛構榮譽、經營數據,進行虛假或者引起誤解的宣傳;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合同和履約
第三十三條 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實行招投標的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實質性內容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內容必須一致。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格式簽訂,使用示范文本的,不得擅自修改實質性條款。
工程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其他承包單位,應與其簽訂分包合同。分包合同與總包合同的有關約定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總包合同為準。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組建施工現場項目管理機構、項目監理機構,配備與工程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管理人員。配備的管理人員應當與中標通知書、直接發包確認書載明的人員一致,并確保派駐的主要管理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到崗履職。
合同履約期間現場配備的施工、監理管理人員不得擅自更換,確需更換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并經建設單位同意。更換的施工、監理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同等或者以上資格,更換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一。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項目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人員更換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原施工許可機關申請變更。
第三十五條 監理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監理活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按照合同約定辦理受委托事務,并對其提供的信息、數據、結論以及出具的證明、報告或者其他文件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承擔法律責任。
監理單位不得轉讓監理業務。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與招用的建筑工人簽訂勞動合同。不符合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應當依法訂立書面用工協議。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建筑用工實名制管理負總責,將施工、監理等各方主體人員和建筑工人信息在實名制管理平臺進行實名登記、管理,未經實名登記不得進入現場作業。監理,專業分包、勞務分包等單位應當配合施工總承包單位完成實名制信息化登記工作,并對本單位實名制管理工作負責。
第三十七條 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時,應當約定人工費用的數額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撥付人工費用的周期和撥付日期等事項,并及時足額將人工費用撥付到承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三十八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具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沒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建設單位應當在約定的開工日期前支付預付工程款,比例不得低于合同價款總額的百分之十。建設單位應當依據已確認的施工過程結算文件支付工程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合同約定的進度款的百分之八十。
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建設單位不得以財政評審或審計意見做為結算依據,不得以建設工程未完成審計為由延期工程結算、拖欠工程款。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支付的工程款比例不得低于工程結算總價的百分之九十。承包單位采用擔保、保險等方式提供工程質量保證的,建設單位應當于竣工結算后十四日內,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
第四十條 承包單位應當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后,按照合同約定向發包單位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結算資料。發包單位應當在二十八日內進行核實,并出具核實意見。情況復雜,經發包單位、承包單位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適當延長核實期限,但最長不超過六十日,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各方主體簽字確認的變更、簽證、索賠等文書,應當作為竣工結算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四十一條 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因承包單位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因發包單位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在承包單位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一年,最長不超過二年,由發包、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到期后,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解除擔保責任,涉及保證金的,將保證金返還承包人。
第四十二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發包和承包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計價。工程量清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清單計價規范編制。
第四十三條 建設工程實施過程中,建設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二)違反合同約定,要求承包單位購入其指定的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三)要求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給指定單位;
(四)未取得施工許可證要求承包單位開工建設;
(五)授意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提高或者降低計價標準編制造價成果文件;
(六)強制承包人接受商票、保理、實物等非現金結算方式,或強制承包人放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七)強制或變相強制承包人以現金方式繳納保證金;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筑市場活動的監督檢查制度,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建筑市場主體應當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材料,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對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建設工程企業,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會公布,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企業整改期間不得申請資質許可事項,不能承攬新的工程,逾期仍未達到相應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銷其資質證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現建筑施工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提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企業資質依法實施監督管理時,發現企業不再符合相應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會公告,企業逾期仍未達到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依法撤回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第四十七條 建設工程項目未取得土地手續或者規劃許可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查處。已取得土地手續和規劃許可,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查處。
第四十八條 建設工程項目取得施工許可證后不再滿足開工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滿足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
第四十九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要完善建筑市場統一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數據庫,記載建筑市場活動中各單位和注冊執業人員的信用信息,并向社會公開。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投標活動中使用信用信息。鼓勵其他主體在建筑市場活動中使用信用信息。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建筑市場活動中各單位和注冊執業人員的信用狀況實行分類管理,加強對失信單位和人員的監管,對信用良好的單位和人員予以激勵。
第五十條 建筑市場主體存在下列情形的,應當列為建筑市場嚴重失信主體:
(一)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筑市場相關資質證書,受到行政處罰;
(二)掛靠、轉包、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或者出借資質借用資質進行投標,受到行政處罰;
(三)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受到行政處罰;
(四)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瞞報生產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罰;
(五)十二個月內發生兩次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罰;
(六)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受到行政處罰;
(七)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懲戒名單;
(八)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支付工程款;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建筑市場主體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其實施懲戒。
在失信信息公示期限內,失信主體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利影響、作出信用承諾的,可以向信用認定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符合信用修復規定的,予以修復。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建筑市場活動開展監督管理時,可以采取函詢、約談、通報、風險警示等措施。
第五十二條 建立健全建筑市場活動協同監管機制。發展改革、財政、審計、國資、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管、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政務服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建筑市場活動的協同監管。
對于政府投資建設工程,發展改革、財政、審計、國資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重點從資金落實情況審查、資金撥付、資金監管審計監督以及國有企業經營業績考核等方面,開展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 建筑市場主體、工程擔保、招標代理、質量檢測等單位及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至二十四、四十三條規定,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租用專業技術人員注冊執業證書或執業印章;
(二)向省信息化監管平臺提供虛假工程業績、信用等信息;(三)利用照片、指紋膜等偽造生物識別信息進行實名制考勤或使用其他方式制造虛假實名制考勤數據。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履行管理職責,導致派駐的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等主要管理人員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到崗履職的;
(二)擅自更換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的;
(三)更換的施工、監理管理人員不具備相應資格,或者更換人數超過三分之一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繕,依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農民自建低層住宅、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涉密和軍事等國家規定的工程等建筑市場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下一篇: 已經是最后一篇了 上一篇: 黑龍江省住建廳:關于進一步加強...
相關資訊
- 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公平競爭合規指引
- 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分散評標的實施意見(試行)
- 住建部:關于印發智能建造技術導則(試行)的通知
- 河南省發改委:關于公開征求《河南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評定分離”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 中山市住建局:關于進一步規范房屋市政工程實名制管理的通知
- 陜西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關于能源工程建設項目進場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
- 陜西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關于進一步規范項目進場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
- 陜西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
- 廣東省住建廳:關于加強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建設各方主體責任的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
- 江西省發改委:關于進一步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通知(公開征求意見稿)
同類文章排行
- 河南省住建廳:河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 黑龍江省住建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 黑龍江住建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職要點(試行)》的通知
-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制定《上海市裝配整體式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規定》
- 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關于印發《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 西安市住建局:關于印發全市住建領域建筑工程質量整治年活動方案的通知
- 西安市住建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檢查記錄儀配備使用的通知
- 財政部:關于開展2025年度中央財政支持實施城市更新行動的通知
- 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公平競爭合規指引
- 住建部等7部門關于印發《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最新資訊文章
您的瀏覽歷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