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建廳:關于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及配套工程量計算標準的實施意見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鄉建設局),長白山管委會住房城鄉建設局,梅河口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實施《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GB/T50500-2024)和《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工程量計算標準》(GB/T50854-2024)等配套的工程量計算標準,規范我省施工發承包及實施階段的工程計量計價規則和方法,推動工程造價管理規范化、科學化,現發布《關于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及配套工程量計算標準的實施意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關于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及配套工程量計算標準的實施意見.doc
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8月29日
附件
關于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及配套工程量計算標準的實施意見
一、適用要求
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含裝飾裝修工程、房屋修繕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在施工發承包及實施階段的計價活動,依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GB/T 50500-2024,以下簡稱《計價標準》)和《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工程量清單計算標準》(GB/T 50854-2024)等配套工程量計算標準(以下簡稱《計量標準》)計量計價的,應執行本實施意見;選擇其他清單形式計量計價的,可參照執行。
二、計價相關事項
按照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對吉林省建設工程定額進行動態調整的通知》(吉建造〔2025〕8號)要求,2025年8月1日起執行動態調整后的吉林省建設工程定額和定額勘誤表,以下簡稱“現行定額”。
三、計量相關事項
(一)執行現行定額編審最高投標限價、投標報價及工程結算的,其組價定額工程量執行現行定額工程量計算規則。
(二)執行現行定額編制工程量清單及最高投標限價的,清單工程量及項目特征應體現組價的定額工程量。
(三)工程量清單編制應符合國家及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計量與計價相關規定,以及根據工程需要補充的工程量計算規則。需要根據現行定額工程量計算規則調整清單的,可保持清單編號不變,計量單位按相應定額單位的基本單位,工程量計算規則執行相應定額工程量計算規則,并將相應定額編號在項目特征描述中注明。
四、取費相關事項
(一)單價措施項目:措施項目需要根據現行計價定額進行組價的,可列入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清單,按相應定額基本單位(不包括“項”)為計量單位,以單價計價。危大工程措施按單價措施執行。
(二)費率措施項目:措施項目需要根據現行費用定額總價措施費費率進行組價的,不體現計量單位,按費率計價。其中,安全生產措施費應按現行費用定額安全文明施工費中安全施工費相關規定進行計價。
(三)總價措施項目:措施項目除單價措施項目和費率措施項目以外其他總價措施項目,以“項”為計量單位,宜采用總價計價方式。
(四)企業管理費及利潤:編制最高投標限價可按現行費用定額規定費率計價。
五、其他取費相關事項
(一)編制最高投標限價時,暫列金額(不含增值稅進項稅的暫估價款)可按分部分項工程項目合價的10%~15%參考計算。
(二)專業工程暫估價已含增值稅,不應再計取相應稅金。
(三)編制最高投標限價時,招標人僅要求對分包的專業工程進行總承包管理和協調時,總承包服務費可按分包的專業工程造價的1.5%計算;招標人要求對分包的專業工程進行總承包管理和協調并同時要求提供配合服務時,根據招標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務內容和提出的要求,總承包服務費可按分包的專業工程造價的3%~5%計算;招標人自行供應材料的,總承包服務費可按招標人供應材料價值的1%計算。
(四)發包人要求按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后與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進度的措施,并應修訂合同工程進度計劃,發包人應承擔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趕工補償)費用,按合同工期提前10%以上(不得超過定額工期的20%)的,提前竣工補償的金額可按合同價款的5%為基礎,協商確定。
(五)發包人承擔的計量與計價風險:采用單價合同的工程,發包人提供的除按項計價的總價措施項目清單外的項目清單存在工程量清單缺陷;發包人提供的工程項目原始數據和基準資料錯誤;發包人批準的工程變更;發包人要求的趕工、提前竣工、停工或暫緩施工;法律法規與政策性變化;超出招標文件規定承包人應承擔的風險范圍和幅度,以及《計價標準》第8.7節規定市場物價變動應予調整的物價變化范圍和波動幅度;其他應當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事項。
(六)承包人承擔的計量與計價風險:按項計價的總價措施項目清單的準確性及完整性;采用總價合同的工程,已標價工程量清單存在的缺陷(單價計價的暫定數量清單項目除外),以及承包人為完成總價合同中合同圖紙及合同規范所要求的工程、《計量標準》中工作內容說明的所有工作所需費用;采用單價合同的工程,承包人為完成工程量清單及其項目特征所說明的工程、《計量標準》中工作內容說明的所有工作所需費用;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引起實施方案變化引起的費用調整;承包人因施工機具使用、施工技術應用以及組織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的施工費用增加;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引起的趕工、停工或暫緩施工;未超出招標文件、合同約定物價變化范圍和波動幅度的市場物價變動;其他應當由承包人承擔責任的事項。
(七)編制最高投標限價時,其風險費按招標文件中劃分的應由投標人承擔的風險范圍及其費用進行編制,招標文件未明確的風險費按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的5%考慮。
(八)采用清單計價的工程,招標人發布招標文件時公布最高投標限價及其編制依據。每個招標工程只公布一個最高投標限價總價,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不得高于最高投標限價,構成投標報價總造價的部分造價(包括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分部分項工程、措施項目、安全文明施工費、其他項目、稅金等)高于最高投標限價對應部分造價的,除招標文件明確規定外,不得作為廢標條件。
(九)稅金應以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清單、措施項目清單、其他項目清單(專業工程暫估價除外)的合計金額作為計算基礎,按現行定額的規定計算。招標文件應明確要求招標工程投標報價執行一般計稅法還是簡易計稅法計價。
(十)建設工程的施工發承包,應在招標文件、合同中明確計量與計價的風險內容及其范圍,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約定工程計量與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范圍。
(十一)合同工程實施期間,在合同基準日后發生法律法規及政策性變化引起合同價款增減變化的,發承包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和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規定(人工費和機械費調整文件、材料價格調整文件、安全文明施工費調整文件、增值稅調整文件等)調整合同價格。
(十二)采用單價合同的工程,工程變更或工程量清單缺陷引起分部分項工程的清單項目變化(項目增減),或清單工程量發生變化且工程量變化不超出15%(含15%)時,合同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按《計價標準》8.9.1規定確定綜合單價并計價,調整合同價格,措施項目清單除安全生產措施項目等費率措施項目清單及單價措施項目清單允許調整外,按項計價的總價措施項目清單不予調整;清單工程量發生變化且工程量變化超出15%(不含15%)時,合同分部分項工程清單按《計價標準》8.9.2規定調整合同價格。
六、《計價標準》表格有關事項
(一)《計價標準》表格中的“標段:”“注:、注的內容”均刪除。
(二)表C.1.1招標工程量清單扉頁、表C.2.1最高投標限價扉頁及表C.4.1竣工(過程)結算價扉頁中“編制人:(造價專業人員簽字及蓋章)”修改為“編制人:(造價專業人員簽字或蓋章)”。
(三)表C.3.1投標總價扉頁中“編制人:(簽字及蓋章)”修改為“編制人:(造價專業人員簽字或蓋章)”。
(四)表D.1.1最高投標限價編制(審核)說明,修改為:招標工程量清單(最高投標限價)編制(審核)說明。
(五)表D.2.1投標報價填報說明修改為:投標報價編制說明。
(六)刪除表D.4.1工程量清單計算規則說明,相關內容并入相應編制(審核)說明。
(七)表E.1.1工程項目清單匯總表修改為:
E.1.1工程項目清單匯總表
工程名稱: 第 頁 共 頁
序號 | 項目內容 | 金額(元) |
1 | 單項工程1 | |
2 | 單項工程2 | |
3 | 單項工程3 | |
合計 | ||
(八)增加表E.1.2單項工程清單匯總表。
E.1.2單項工程清單匯總表
工程名稱: 第 頁 共 頁
序號 | 項目內容 | 金額(元) |
1 | 單位工程1 | |
2 | 單位工程2 | |
合計 | ||
(九)增加表E.1.3單位工程清單匯總表。
E.1.3單位工程清單匯總表
工程名稱: 第 頁 共 頁
序號 | 項目內容 | 金額(元) |
1 | 分部分項工程項目 | |
2 | 措施項目 | |
2.1 | 其中:安全施工費 | |
3 | 其他項目 | |
3.1 | 其中:暫列金額 | |
3.2 | 其中:專業工程暫估價 | |
3.3 | 其中:計日工 | |
3.4 | 其中:總承包服務費 | |
3.5 | 其中:合同中約定的其他項目 | |
4 | 增值稅 | |
合計 | ||
(十)表E.2.2-2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清單綜合單價分析表(簡版)修改如下:
E.2.2-2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清單綜合單價分析表(簡版)
工程名稱: 第 頁 共 頁
序號 | 項目 編碼 | 項目名稱 | 計量 單位 | 綜合 單價 | 其中 | ||||
人工費 | 材料費 | 機具費 | 管理費 | 利潤 | |||||
1 | |||||||||
2 | |||||||||
3 | |||||||||
(十一)表E.3.1措施項目清單計價表修改如下:
E.3.1措施項目清單計價表
工程名稱: 第 頁 共 頁
序號 | 項目編碼 | 項目名稱 | 計算基礎 | 單位或 費率(%) | 價格 (元) | 備注 |
1 | ||||||
2 | ||||||
本頁小計 | — | |||||
合計 | — | |||||
(十二)刪除表E.3.2措施項目清單構成明細分析表。
(十三)表E.6.1工程項目竣工(過程)結算匯總表修改:
E.6.1工程項目竣工(過程)結算匯總表
工程名稱: 第 頁 共 頁
序號 | 項目內容 | 金額(元) |
1 | 單項工程1 | |
2 | 單項工程2 | |
合計 | ||
(十四)增加表E.6.2單項工程竣工(過程)結算匯總表。
E.6.2單項工程竣工(過程)結算匯總表
工程名稱: 第 頁 共 頁
序號 | 項目內容 | 金額(元) |
1 | 單位工程1 | |
2 | 單位工程2 | |
合計 | ||
(十五)增加表E.6.3單位工程竣工(過程)結算匯總表。
E.6.3單位工程竣工(過程)結算匯總表
工程名稱: 第 頁 共 頁
序號 | 項目內容 | 合同金額 (元) | 合同價格 調整金額 ±(元) | 結算金額 (元) | 備注 |
A | B | C=A+B | |||
1 | 分部分項工程項目 | 詳見《計價標準》表E.7.1 | |||
2 | 措施項目 | 詳見《計價標準》表E.7.2 | |||
2.1 | 其中:安全施工費 | ||||
3 | 其他項目 | 詳見《計價標準》表E.4.1 | |||
3.1 | 其中:暫列金額 | 詳見《計價標準》表E.4.2 | |||
3.2 | 其中:專業工程暫估價 | 詳見《計價標準》表E.4.3 | |||
3.3 | 其中:計日工 | 詳見《計價標準》表E.4.4 | |||
3.4 | 其中:總承包服務費 | 詳見《計價標準》表E.4.5 | |||
3.5 | 其中:合同中約定其他項目 | ||||
4 | 材料暫估價調整 | 詳見《計價標準》表E.2.3 | |||
5 | 物價變化調差 | 詳見《計價標準》 表G.2.1-1/G.2.1-2 | |||
6 | 法律法規及政策性變化 | 詳見《計價標準》表E.9.1 | |||
7 | 工程變更 | 詳見《計價標準》表E.10.1 | |||
8 | 新增工程 | ||||
9 | 工程索賠 | 詳見《計價標準》表E.11.1 | |||
10 | 發承包雙方約定的其他項目調整 | ||||
11 | 增值稅 | 詳見《計價標準》表E.5.1 | |||
合計 | |||||
七、工程量清單補充
(一)分部分項工程補充清單
分部分項工程補充清單

(二)《計量標準》中各專業工程措施清單名稱對應現行費用定額總價措施項目名稱進行修改。
2024清單措施項目名稱 | 修改后措施項目名稱 |
臨時設施 | 臨時設施費 |
文明施工 | 文明施工費 |
環境保護 | 環境保護費 |
安全生產 | 安全施工費 |
夜間施工增加 | 夜間施工增加費 |
非夜間施工增加費 | |
二次搬運 | 材料二次搬運費 |
冬雨季施工增加 | 冬季施工增加費 |
雨季施工增加費 | |
既有建(構)筑物、設施保護 | 施工臨時保護費 |
已完工程及設備保護 | 已完工程保護費 |
(三)《計量標準》中各專業工程措施項目“臨時設施”“文明施工”“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工作內容的包含范圍,以現行定額中安全文明施工費相關規定為準。
(四)《計量標準》中各專業工程措施項目“冬雨季施工增加”按“冬季施工增加費”“雨季施工增加費”分別列項,“夜間施工增加”按“夜間施工增加費”“非夜間施工增加費”分別列項,工作內容以現行定額中相關規定為準。
(五)措施項目補充清單
措施項目補充清單
項目名稱 | 單位 | 工作內容 |
工程冬季維護費 | 項 | 工程冬季(當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停工后, 對已完工程采取的覆蓋、包裹、封閉、隔離、保溫、 防凍等冬季維護措施及現場看護。 |
超高施工增加費 | 1.建筑物超高引起的人工工效降低以及由于人工 工效降低引起的機械降效; 2.高層施工用水加壓水泵的安裝、拆除及工作臺班; 3.通訊聯絡設備的使用及攤銷。 | |
系統調整費 | 1.機械設備安裝工程中獨立的制冷站(庫)、空氣 壓縮站、乙炔發生站、水壓機蓄勢站、制氧站、煤氣站等工程; 2.通風空調工程中通風空調工程; 3.給排水、采暖、燃氣工程中采暖工程及空調水系統 工程系統調試。 | |
操作高度增加費 | 室內以地(樓)平面為基準面,室外以設計室外地坪面 為基準面,當安裝操作高度超過6m時人工及機械降效。 | |
建筑物超高增加費 | 建筑物超高引起的人工及機械降效。 |
下一篇: 已經是最后一篇了 上一篇: 河南省住建廳:關于貫徹執行《建...
相關資訊
- 河南省住建廳:關于貫徹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工程量計算標準》等工程量計算標準的通知
- 廣東省標定站:關于貫徹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及九項專業工程工程量計算標準的實施意見
- 山東省住建廳:關于發布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的通知
-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貫徹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工程量計算標準》等工程量計算標準的通知
- 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關于調整《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2018》 計價規則的通知
- 陜西省住建廳:關于開展2025年度全省建設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評審工作的通知
- 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關于發布2025年7月廣東省房屋建筑等工程價格指數和造價指數的通知
- 湖北省住建廳: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GB/T 50500—2024)及計算標準應用與實務
- 廣東省住建廳:關于對一般項目實行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告知承諾制備案的通知
- 河南省住建廳:河南省房屋市政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同類文章排行
- 吉林省住建廳:關于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及配套工程量計算標準的實施意見
- 河南省住建廳:關于貫徹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工程量計算標準》等工程量計算標準的通知
- 廣東省標定站:關于貫徹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及九項專業工程工程量計算標準的實施意見
- 山東省住建廳:關于發布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的通知
-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貫徹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工程量計算標準》等工程量計算標準的通知
- 山東省住建廳:關于加快推進智能建造發展 培育建筑業新質生產力的若干意見
- 青島市住建局:關于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合同管理的通知
- 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
- 海南省住建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裝配式建筑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
- 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關于調整《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2018》 計價規則的通知
最新資訊文章
您的瀏覽歷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