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建廳: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領域工程款支付擔保管理辦法(試行)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領域工程款支付擔保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9月8日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領域工程款支付擔保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建市〔2019〕68號)等法規政策規定,規范建設單位支付擔保行為,防范工程款拖欠,維護施工企業和農民工合法權益,優化建筑市場環境,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程款支付擔保,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領域建筑活動中為保證建設單位履行施工合同或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由擔保人為建設單位向承包單位出具的保證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的擔保,確保建設單位履行合同義務,在建設單位不履行合同義務時,由擔保人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
第三條 工程款支付擔保范圍包括工程預付款、進度款、竣工結算款,包含農民工工資等人工費用,不包含工程質量保證金。
第四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依法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建設單位原則上應按照本辦法向承包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各市(州)可結合本地實際就應當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項目規模另行作出規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可憑財政部門出具的資金落實證明替代工程款支付擔保。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為同一主體的自建工程項目可以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五條 工程款支付擔保應采用銀行保函、保險公司保證保險方式、擔保公司擔保保函方式。開具擔保文書的擔保人應為具備在本省從事相關業務許可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或符合有關要求的擔保公司。銀行保函應當為不可撤銷見索即付的獨立保函。保險公司保證保險條款應當經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或備案,并出具符合報備條款的保險單。
第六條 工程項目工程款支付擔保金額不得低于工程合同總價款的10%。實施施工過程結算的工程項目,工程款支付擔保可以按合同確定的過程結算周期實行分階段擔保,每階段的擔保金額不低于該段結算周期應付工程款的10%。建設單位支付相應工程款后,自動進入下一階段工程的擔保。因設計變更、施工工藝變更、材料價格變動等引起工程造價浮動超過合同價款10%的,可相應調整工程款支付擔保。
鼓勵各市(州)結合本地實際,按照工程規模探索實施超額累減工程款支付擔保方式。
第七條 工程款支付擔保費用納入工程概算,列入工程建設其他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鼓勵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根據市場主體信用情況和各險種實際,建立浮動費率機制。
第八條 建設單位可自主選擇符合條件的擔保人,承包單位不得指定具體擔保人。建設單位不得通過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要求承包單位或其關聯企業向擔保人提供反擔保。承包單位因擔保索賠取得的款項應當用于支付本項目工程款且優先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
擔保權益一般不得轉讓,確需約定轉讓的,承包單位只能在前款規定款項以外設定轉讓。
第九條 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擔保期限始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之日,截止時間一般為合同約定支付除工程質量保證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結算款項之日后30天至180天。工程工期延長的,建設單位應按實際工期要求相應延長擔保期限。擔保人應當在擔保合同中明確擔保金額、賠付方式、賠付程序、賠付時限等內容。建設單位與擔保人簽訂擔保合同后,應及時告知項目屬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因不可抗力、發承包雙方協議解除合同或生效判決文書確認合同解除等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建設單位付清已完成工程款后,可撤銷或解除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十條 建設單位要求承包單位提供履約擔保的,工程款支付擔保金額不得低于履約擔保金額。鼓勵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同時降低履約擔保和工程款支付擔保,但不得低于本辦法規定額度。
第十一條 擔保合同觸發理賠條件時,擔保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依法履行賠付義務,建設單位或承包單位應及時將擔保合同履行情況告知項目屬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第十二條 各市(州)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相關細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5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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