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建委: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

各區建設管理委、特定地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現將《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5年8月28日
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對本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的管理,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上海市建設工程檢測管理辦法》《關于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通知》(建質規〔2020〕9號)等法規、規章及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相關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定義)
本細則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是指在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非交通類)工程活動中,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接受委托,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對建設工程涉及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檢測項目,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以及工程實體質量等進行的檢測。
第四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負責本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許可和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行政服務中心負責全市區域(浦東新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除外)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具體管理工作。浦東新區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管理委員會根據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具體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具體實施本市檢測機構在取得資質后開展檢測活動的監督工作。
區、特定地區管委會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建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管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監管信息系統”),實施對檢測機構及其檢測活動的信息化監管,完善本市工程質量檢測活動過程追溯和檢測數據的有效運用機制。
第二章 檢測機構資質管理
第五條(資質申請依據)
檢測機構資質分為綜合類資質和專項類資質,具體資質申請條件、申請材料及申請人員要求,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相關規定執行。
檢測機構從事本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應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和《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取得相應的資質,其檢測能力應滿足檢測專項及檢測能力要求。
第六條(全程網辦)
本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許可實行全程網辦。申請檢測機構資質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可登錄上海市人民政府“一網通辦”總門戶在線辦理檢測機構資質首次申請、增項、延續、重新核定、注銷、企業信息變更等事項。
第七條(電子證照)
本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實行電子證照并執行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標準,檢測機構資質證書由證書和附表組成,附表包括檢測能力附表和檢測報告批準人附表。
第八條(評審專家管理)
本市持續建立健全資質評審專家庫,按規定組織實施專家評審,并加強專家評審過程監督。評審專家應客觀、公正,遵循回避原則,并對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第三章 檢測活動管理
第九條(外省市檢測機構備案)
外省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接檢測業務的,應通過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官網向本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備案。
外省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在本市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應當符合本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相關規定。檢測機構在本市的人員、儀器設備、檢測場所、質量保證體系等應當滿足開展相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要求。
第十條(回避原則)
司法鑒定或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檢測評估,建設單位委托的住宅工程檢測評估,其檢測機構與所檢測建設工程相關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檢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推薦或者監制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十一條(質量體系)
檢測機構應當保持人員、儀器設備、檢測場所、質量保證體系等方面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資質標準,加強檢測人員培訓,按照有關規定對儀器設備進行定期檢定或者校準,確保檢測技術能力持續滿足所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要求。檢測人員應經培訓和考核通過后持證上崗。
第十二條(實名制管理)
參與檢測活動的從業人員應當實施實名制管理。檢測、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通過工程實名制系統,對相關人員實施信息登記、到崗履職記錄等管理。
第十三條(檢測合同和費用支付)
委托單位應與檢測機構簽訂書面檢測合同。涉及工程質量驗收的檢測項目,建設單位應與檢測機構簽訂書面檢測合同,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工程概預算時合理核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費用,單獨列支工程質量檢測費用。建設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直接向檢測機構支付,不得要求其他單位代為支付。檢測合同應當完成合同信息報送。
檢測機構在同一建設工程項目或者標段中,不得同時接受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或承保保險公司等兩方及以上的檢測委托。委托單位對同一單位工程的同一檢測項目不得委托兩家及以上檢測機構。
第十四條(檢測計劃和方案)
建設單位應當強化首要質量責任,建立健全質量檢測管理體系,配備工程質量檢測主管人員,并明確其質量檢測管理責任和上崗等要求。
設計單位應按標準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明確主要建材的性能指標要求和用量。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組織施工、監理單位根據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料機清單等制定項目檢測計劃,明確檢測內容、檢測批次、檢測數量。實際檢測內容、批次和數量不應低于檢測計劃和工程驗收標準要求。如工程項目發生設計變更,應及時補充或更新檢測計劃。
第十五條(取樣見證和樣品管理)
工程質量檢測取樣見證、樣品管理應符合國家、本市相關標準及規定要求,詳見附件1。
第十六條(報告出具)
檢測機構應在檢測項目完成后按規定時限要求出具檢測報告,各類現場檢測報告出具時限要求,詳見附件2。檢測報告經檢測人員、審核人員、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簽字人等簽署,并加蓋檢測專用章。
第十七條(檢測數據影像和檔案管理)
檢測機構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過程數據和結果數據、檢測影像資料及檢測報告記錄與留存制度,對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數據記錄、視頻監控及檔案管理相關要求,詳見附件3。
第十八條(信息化系統)
檢測機構建立的信息化管理系統應當與本市統一的建設工程檢測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統一檢測系統”)實時對接,并依托統一檢測系統開展檢測業務,對檢測業務受理、檢測數據采集、檢測信息上傳、檢測報告出具、檢測檔案管理等活動進行信息化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全過程可追溯。通過統一檢測系統出具的檢測報告中使用的檢測方法及判定標準,檢測合同、委托單、檢測數據原始記錄、檢測報告的編號要求,應符合國家及本市的標準及規定。
檢測信息系統的建設應符合監管信息系統的數據標準和聯網要求,并符合本市建設工程信息安全等級的要求。
檢測機構應按本市相關規定,對相關檢測項目進行自動采集并實時上傳至監管信息系統。
第十九條(監理平行檢測)
項目監理單位應編制監理平行檢測計劃,明確實施平行檢測的具體檢測范圍、檢測項目和檢測數量。監理平行檢測的比例,應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建筑材料使用過程中,監理單位對進場的材料產品,發現外觀不符合產品標準、對材料質量有疑義時,應抽取一定比例的樣品實施隨機或定向的平行檢測。
第二十條(住宅工程質量風險檢測)
承保工程質量缺陷保險的保險公司,可按本市住宅工程質量風險管理要求,對于工程承保范圍的工程作業內容,委托檢測機構實施質量風險檢測。
第二十一條 (檢測禁止行為和檢測報告禁止情形)
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檢測機構、檢測人員在工程質量檢測活動中不得有以下行為,詳見附件4。
檢測機構出具的數據或報告存在以下情形的應判定為虛假檢測數據或報告,詳見附件4。
檢測報告存在以下情況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資料,詳見附件4。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監督檢測)
市區兩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測可以由工程受監監督機構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實施。涉及建設工程結構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測,檢測比例不低于上年度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總量的5%。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測相關要求詳見附件5。
第二十三條(資質常態化監管)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按照職責分工,依托信息化手段,對在滬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是否滿足資質標準定期開展常態化監管,對不符合相應要求的企業資質,進行資質分類標識、分級監督管理。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浦東新區和臨港地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在滬質量檢測機構開展資質條件實地核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監督檢查)
市區兩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相關活動實行動態監管,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開展監督檢查。
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或者檢測機構的工作場地進行檢查、抽測;
(二)向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檢測機構等相關單位和人員詢問、調查有關情況;
(三)對檢測專業技術人員的工程質量檢測知識和專業能力進行檢查;
(四)查閱、復制有關檢測數據、影像資料、報告、合同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組織實施能力驗證或者比對試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條(信用管理)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應當建立信用管理和評價制度,對檢測機構開展信用評價,公開評價結果。
市、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資質管理、檢測活動監管等管理中,使用信用評價結果實施分類管理,實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鼓勵市檢測行業協會依托信息化方式,利用信用評價結果開展行業自律。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參照實施范圍)
預拌混凝土等生產企業的內部試驗室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參照本細則實施。
第二十七條(解釋釋義)
本細則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施行日期)
本細則自2025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6月30日。
相關附件
附件:3.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數據、影像及檔案管理要求.docx
附件:4.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禁止行為和檢測報告禁止情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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