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關于印發《浙江省建設工程結算價款爭議評審規則(試行)》的通知

各市造價管理機構、各市造價管理協會:
為貫徹落實《關于在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推行無爭議價款結算支付的意見》文件精神,省造價管理總站和省造價管理協會組織編制了《浙江省建設工程結算價款爭議評審規則(試行)》,現將文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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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
2025年10月27日
浙江省建設工程結算價款爭議評審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建設工程結算價款爭議評審行為,加強建設工程結算價款爭議評審管理,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開展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民事糾紛“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試點工作的通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推動建立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民事糾紛“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機制工作的通知》《關于在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推行無爭議價款結算支付的意見》《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GB/T500500-2024》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工程結算價款爭議,是指在工程結算審核階段及項目實施過程中,當事人對工程計量、計價等事項有爭議,且不能協商一致的情形。
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于本省范圍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結算價款的爭議評審活動。
第四條 工程結算價款爭議評審的目的是通過對爭議事項的定性分析和定量計算,最終確定爭議事項結算價款具體金額。
第五條 本規則所稱工程結算價款爭議評審(以下簡稱“價款爭議評審”),是指當事人發生結算價款爭議時,將爭議提交評審機構進行評審,并由評審機構出具評審意見的爭議解決方式。
第六條 當事人自行選擇價款爭議評審的項目,以及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委派或委托的項目。
第七條 價款爭議評審工作接受省、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工作指導,具體由省、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負責組織實施(以下簡稱“造價協會”)。
第八條 評審咨詢單位是指接受評審小組委托,就爭議事項出具爭議評審咨詢報告的造價咨詢單位。評審咨詢單位對其出具的咨詢報告的專業性和準確性負責,其報告是評審意見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價款爭議評審活動應遵循合法、公平、獨立、自愿、誠實信用及保密原則,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及他人權益。
本規則由當事人自愿選擇適用,除非另有約定,當事人將爭議提交評審的,即視為同意本規則的適用。
第二章 評審程序
第十條 建設工程當事人在爭議發生時,可以根據約定,按照本規則向評審機構提出《爭議評審申請書》(附件1)。當事人自行選擇爭議評審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
申請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信息;
(二)項目信息;
(三)咨詢企業信息(中介機構);
(四)爭議問題:爭議焦點、金額及各方當事人對爭議事項的請求(依據、觀點和訴求);
(五)其他:遞交申請書時,應提供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加蓋單位公章的授權委托書。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參與爭議評審的,應同時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及加蓋單位公章的授權委托書。
第十一條 申請人在提出爭議評審申請時,應按照《爭議評審資料清單》(附件2)同時提供與爭議評審事項有關的證據材料。
所提供的書面材料一式四份,并提供電子版。所有材料一經上交,原則上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一)評審機構收到《爭議評審申請書》和證據資料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審查,并出具《爭議評審受理通知書》(附件3)或《爭議評審不予受理通知書》(附件4)。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審機構應不予受理:
1.建設工程所在地不在我省行政區域范圍內的;
2.爭議事項超出評審機構工作范圍的;
3.爭議訴求不明確的;
4.當事人就同一事項重復提出申請的;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的;
6.爭議事項已進入訴訟、仲裁或其他鑒定程序的;
7.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三條 省造價協會應制定市場化的評審收費標準,并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申請人應根據工程結算價款爭議評審收費標準,在收到受理通知書后7個工作日內繳納評審費用。
第十四條 評審小組一般由3名不同單位的評審員組成,并設首席評審員。首席評審員和評審員由評審機構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抽取過程接受爭議各方監督。
評審員抽取工作應遵循專業適配與地域兼顧原則,依據項目爭議所涉及的專業領域,從相應專業類別中隨機抽取評審員。
第十五條 評審員應取得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評審員”資格。
第十六條 首席評審員應具備較高的業務水平,在建設工程領域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和權威性。首席評審員在評審員中產生,由符合首席評審員任職資格的評審員擔任。首席評審員應按職責規定履行工作職能。
第十七條 (一)評審咨詢單位由首席評審員確定,一般由評審員所在的咨詢單位擔任。
(二)評審咨詢單位接受評審小組委托,就爭議事項的具體金額進行計算,并出具爭議評審咨詢報告。
(三)評審咨詢單位信用等級應良好及以上,且為造價協會會員單位。
第十八條 評審員、評審咨詢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回避,當事人亦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是評審項目當事人、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擔任過評審項目顧問、證人、鑒定人,或參與過該項目咨詢服務等具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三)與評審項目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評審或計算咨詢公正的;
(四)其他應當回避的情形。
第十九條 評審員、評審咨詢單位接受選定后應簽署《利益沖突聲明書》(附件5),披露與回避有關的信息,并確定是否主動申請回避;
當事人應在收到評審員名單和評審咨詢單位后3個工作日內提出回避申請;
評審機構根據披露的信息和申請,在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準予回避。評審員、評審咨詢單位或者當事人對回避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回避決定后3個工作日內,向評審機構復議一次。
第三章 評審實施
第二十條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爭議評審時限一般不超過50個工作日。在爭議評審過程中,工程現場勘驗、補充資料、委托第三方鑒定及專業會審所耗用的時間不計入評審時限。爭議評審時限從提供完整資料并繳納有關費用之日起至出具評審意見書之日止。
當事人提出延長時限的,應于期滿前 10個工作日書面提出,由評審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 評審小組應當自當事人繳納評審費用后5個工作日內召開首次評審會議,會議由首席評審員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條 (一)評審小組可根據評審需要,詢問當事人、相關知情人,詢問筆錄經核實后可以作為評審依據。
(二)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爭議評審會議。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權限應當書面明確。當事人認為必要時,可要求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會議。
(三)評審過程中,評審小組根據評審需要組織召開調查會議。
(四)在當事人對工程現場狀態描述存在差異,且在評審會議上不能夠形成一致意見時,評審小組有權決定進行現場勘驗。
(五)評審小組對評審項目質量、安全等非造價疑難問題,可建議雙方當事人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鑒定。
(六)評審會議及過程不公開進行,當事人、評審員、評審咨詢單位及其他參與人員均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泄露評審過程中的任何信息、證據和決定。
第二十三條 出具咨詢報告征求意見稿前,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評審程序終止(附件6):
(一)當事人書面聲明退出、放棄爭議評審的;
(二)評審項目存在質量、安全等疑難問題,當事人未按評審小組要求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鑒定,導致無法出具爭議評審意見的;
(三)其他導致評審程序終止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咨詢報告是出具評審意見書的重要依據和組成部分。
(一)評審咨詢單位應將咨詢報告征求意見稿交由評審小組審查,審查通過后,向當事人書面征求意見,當事人應在收到征求意見稿5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具體意見,否則視為無異議。
(二)評審咨詢單位收到當事人征求意見書面反饋后,應根據反饋的異議進行復核,并提出復核意見。
(三)當事人逾期未對咨詢報告征求意見稿提出異議的,不影響咨詢報告的出具。
第二十五條 評審意見由評審小組集體作出,遵循“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一)評審小組能夠促使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時,可以按當事人達成的一致意見作為評審意見。
(二)當事人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以評審小組能夠形成的統一意見作出評審意見。
(三)評審小組沒有取得一致評審意見的,首席評審員可以提議增補2名評審員,集體研究決定。必要時,首席評審員可向爭議評審機構提請專業會審。會審意見作為原評審小組的決策參考,最終評審意見由評審小組作出。
(四)持保留意見的評審員有權將個人意見記錄于評審檔案,但不得以保留意見為由拒絕在評審意見書上簽字。
第二十六條 評審意見書由項目概況、爭議焦點、評審程序、評審分析、評審意見、有關事項說明、附件等內容組成(見附件7)。
第二十七條 評審機構有權對評審意見的質量進行跟蹤評估。
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全省爭議評審信息化管理系統,分級維護,資源共享。爭議評審(電子)檔案實行統一編碼歸檔,規范檔案管理及使用。
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工程實施階段的價款爭議解決,可參照本規則。
第三十條 本規則由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和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結算價款爭議評審申請書
2.爭議評審資料清單
3.爭議評審受理通知書
4.爭議評審不予受理通知書
5.利益沖突聲明書
6.爭議評審終止通知書
7.爭議評審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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