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十部門關于印發浙江省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細則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管局、發展改革委(局)、經信局、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海洋經濟(海洋漁業)主管局、商務局,寧波市通信管理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深化招標投標領域治理改革的決策部署,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省市場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海洋經濟廳、省商務廳、省通信管理局共同制定了《浙江省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浙江省水利廳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浙江省海洋經濟發展廳
浙江省商務廳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2025年10月21日
浙江省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細則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深化招標投標領域治理改革的決策部署,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維護統一開放、公平競爭的工程建設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浙江省公平競爭審查辦法》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一、審查范圍
(一)招標投標領域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起草單位)起草招標投標領域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下統稱政策措施),應當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二)招標文件。起草單位作為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包括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時,應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和評標標準等開展公平競爭審查。除起草單位以外的招標人編制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文件時,參照本細則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未經公平競爭審查或者經審查認為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規定,政策措施不得提請審議或者制定出臺,起草單位編制的招標文件不得發布。
二、審查主體
(一)政策措施的審查主體。擬由部門出臺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單位在起草階段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擬由多個部門聯合出臺的政策措施,由牽頭起草單位在起草階段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擬由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出臺的政策措施,由本單位明確審查工作機構在起草階段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擬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臺或者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政策措施,由本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起草單位在起草階段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二)招標文件的審查主體。招標文件由招標人在編制階段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三、審查標準
(一)起草單位應當尊重和保障招標人組織招標、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的自主權,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1.限定或者變相限定經營、購買或者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
2.未通過招標、談判等公平競爭方式選擇政府特許經營者;
3.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或者違法限定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方式;
4.為招標人指定投標資格、技術、商務條件;
5.為招標人指定特定類型的資格審查方法或者評標方法;
6.為招標人指定具體的資格審查標準或者評標標準;
7.為招標人指定評標委員會成員;
8.對已經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的電子交易系統,限制招標人自主選擇;
9.強制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選擇電子認證服務;
10.為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指定特定交易工具;
11.為招標人指定承包商(供應商)預選庫、資格庫或者備選名錄等;
12.要求招標人依照本地區創新產品名單、優先采購產品名單等地方性扶持政策開展招標投標活動;
13.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招標人自主權的政策措施。
(二)起草單位應當落實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條件,對經營者參與投標活動,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1.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要求經營者在參與投標活動前取得行政許可;
2.要求經營者在本地區設立分支機構、繳納稅收社保或者與本地區經營主體組成聯合體;
3.要求經營者取得本地區業績或者獎項;
4.要求經營者取得培訓合格證、上崗證等特定地區或者特定行業組織頒發的相關證書;
5.要求經營者取得特定行業組織成員身份;
6.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經營者參與投標的政策措施。
(三)起草單位制定標準招標文件(示范文本)和標準資格預審文件(示范文本),應當平等對待不同地區、所有制形式的經營者,不得在標準招標文件(示范文本)和標準資格預審文件(示范文本)中設置以下內容:
1.根據經營者取得業績的區域設置差異性得分;
2.根據經營者的所有制形式設置差異性得分;
3.根據經營者投標產品的產地設置差異性得分;
4.根據經營者的規模、注冊地址、注冊資金、市場占有率、負債率、凈資產規模等設置差異性得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5.根據聯合體成員單位的注冊地址、所有制形式等設置差異性得分;
6.其他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內容。
(四)起草單位制定定標相關政策措施,應當尊重和保障招標人定標權,落實招標人定標主體責任,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1.為招標人指定定標方法;
2.為招標人指定定標單位或者定標人員;
3.將定標權交由招標人或者其授權的評標委員會以外的其他單位或者人員行使;
4.規定直接以抽簽、搖號、抓鬮等方式確定合格投標人、中標候選人或者中標人;
5.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招標人定標權的政策措施。
(五)起草單位可以通過組織開展信用評價引導經營者誠信守法參與招標投標活動,并可以通過制定實施相應政策措施鼓勵經營者應用信用評價結果,但應當平等對待不同地區、所有制形式的經營者,依法保障經營者自主權,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1.在信用信息記錄、歸集、共享等方面對不同地區或者所有制形式的經營者作出區別規定;
2.對不同地區或者所有制形式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業績等采用不同信用評價標準;
3.根據經營者的所在地區或者所有制形式采取差異化的信用監管措施;
4.沒有法定依據,限制經營者參考使用信用評價結果的自主權;
5.其他排除限制競爭或者損害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
(六)起草單位制定涉及招標投標交易監管和服務的政策措施,應當平等保障各類經營者參與,不得在交易流程上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1.規定招標投標交易服務機構行使審批、備案、監管、處罰等具有行政管理性質的職能;
2.強制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
3.對能夠通過告知承諾和事后核驗核實真偽的事項,強制投標人在投標環節提供原件;
4.在獲取招標文件、開標環節違法要求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或者其他特定人員到場;
5.其他不當限制經營者參與招標投標的政策措施。
(七)起草單位制定涉及保證金的政策措施,不得設置以下不合理限制:
1.限制招標人依法收取保證金;
2.要求經營者繳納除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以外的其他保證金;
3.限定經營者繳納保證金的形式;
4.要求經營者從特定機構開具保函(保險);
5.在招標文件之外設定保證金退還的前置條件;
6.其他涉及保證金的不合理限制措施。
(八)招標人在編制招標文件時,不得設置以下限制條件:
1.排斥、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外地經營者參與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2.直接或者變相要求優先采購在本地登記注冊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
3.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要求投標人在參與投標活動前取得行政許可或者通過行政審批性質的前置備案程序;
4.將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在本地擁有一定辦公面積等作為參與本地招標投標的必要條件;
5.將經營者取得業績和獎項榮譽的區域、繳納稅收社保的區域、投標(響應)產品的產地、注冊地址、與本地經營者組成聯合體等作為投標(響應)條件、加分條件、中標(成交、入圍)條件或者評標條款;
6.將經營者在本地區業績、成立年限、所獲得的獎項榮譽、在本地繳納稅收社保等因素,或者根據商品、要素產地等因素設置差異性得分;
7.根據經營者投標(響應)產品的產地設置差異性評審標準;
8.將特定行政區域、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投標條件、加分條件、中標條件,或者將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商會或者其他機構對投標人作出的榮譽獎勵和慈善公益證明等作為投標條件、中標條件,或者將與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無關的上述榮譽獎勵和慈善公益證明等作為加分條件;
9.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供應商或者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法律法規有明確要求的除外);
10.設置不合理的公示時間、響應時間、要求現場報名或者現場購買招標文件等;
11.在獲取招標文件、開標環節要求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或者其他特定人員到場;
12.對僅需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證照、證件復印件的,要求必須提供原件;對按規定可以采用“多證合一”電子證照的,要求必須提供紙質證照;
13.要求投標人取得培訓合格證、上崗證等特定地區或者特定行業組織頒發的相關證書,或者取得特定行業組織成員身份;
14.對省級相關部門許可資質的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企業,以上述企業未在全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系統中錄入相關信息作為否決投標或不予加分的條件;
15.將國家已經明令取消的資質資格作為投標條件、加分條件、中標條件,或者在國家已經明令取消資質資格的領域,將其他資質資格作為投標條件、加分條件、中標條件;
16.以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作為確定投標人經營資質資格的依據,或者將投標人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采用某種特定表述或者明確記載某個特定經營范圍細項作為投標條件、加分條件、中標條件,或者以招標項目超出投標人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為由限制投標;
17.違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對不同所有制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評標標準;
18.根據投標人的規模、注冊地址、注冊資金、市場占有率、負債率、凈資產規模等設置差異性得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19.根據聯合體成員單位的注冊地址、所有制形式等設置差異性得分;
20.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違規收取保證金,或者限定保證金只能以現金或非現金擔保唯一形式繳納;
21.其他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內容。
四、審查程序
(一)政策措施的審查程序。起草單位應當在政策措施起草階段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并作出是否符合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書面審查結論(可參考附件1)。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臺或者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政策措施,起草單位應當開展初審,并將政策措施草案、初審意見等相關材料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起草單位提供的材料對政策措施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書面作出審查結論。
適用《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例外情形的,應當根據《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在審查結論中作出說明。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依法聽取利害關系人關于公平競爭影響的意見。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的,應當通過政府部門網站、政務新媒體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聽取社會公眾意見。聽取關于公平競爭影響的意見可以與其他征求意見程序一并進行。需要保密或者有正當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圍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機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并在審查結論中說明。
(二)招標文件的審查程序。招標人應當在公開發布招標文件前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并作出書面審查結論(可參考附件2)。書面審查結論應當作為招標文件附件同步公開發布,接受社會監督。
五、工作要求
(一)強化機制建設。起草單位、招標人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明確公平競爭審查負責機構和審查流程,嚴格按照規定履行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職責。
(二)強化數字賦能。充分運用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新一代數字技術,建設公平競爭審查智能平臺,賦能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探索將公平競爭審查智能平臺與公共資源交易等業務系統對接,實現招標文件發布前的智能分析預警,提升公平競爭審查穿透式監管能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適時組織開展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大數據抽查,并按照《浙江省公平競爭審查抽查工作細則》規定落實閉環處置。
(三)強化協同治理。建立招標文件示范文本公平競爭審查聯合審查機制,相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招標文件示范文本前,應當會同市場監管、發展改革等部門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聯合審查,防止發生行業性系統性風險。組織開展招標投標領域政策措施評估清理,嚴格執行全省招標投標政策措施目錄管理機制,未納入目錄的政策措施不得作為監管依據。
(四)強化投訴舉報處理。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文件存在排斥、限制潛在投標人不合理條件的,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提出異議和投訴,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招標人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政策措施或者招標文件違反公平競爭審查相關規定的,有權向政策制定機關及其上一級機關反映,也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按照《浙江省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細則》的規定處理。
(五)強化責任追究。起草單位、招標人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審查標準出臺政策措施或者發布招標文件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法進行敦促提醒或者約談。起草單位、招標人存在《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向有權機關提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的建議。
本細則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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