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財政廳:吉林省省本級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辦法

省級各預算部門(單位):
為規范和加強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提升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零基預算改革的實施意見》(吉政發〔2024〕17號)有關要求,根據國家和省關于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和財務管理相關制度規定,我們制定了《吉林省省本級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辦法》,報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按照執行。
附件:吉林省省本級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辦法
吉林省財政廳
2025年2月26日
附件
吉林省省本級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提升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零基預算改革的實施意見》(吉政發〔2024〕17號),根據《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財建〔2009〕648號)、《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吉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22號)、《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有關辦法的通知》(財建〔2022〕183號),結合國家和省相關預算管理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投資評審是財政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財政部門運用專業技術手段,對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和竣工決(結)算真實性、合理性和準確性進行審查的行為,是保障財政資金規范、安全、有效運行的重要制度安排。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在吉林省境內省本級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資金開展的新建、擴建、改建等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以及省屬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使用財政資金開展的非經營性建設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占項目資本比例超過50%(含)的經營性建設項目。
中央、省、市縣各級多方出資的項目建設,原則上由項目建設單位同級財政部門負責評審;特大型項目、水利等特殊領域項目根據實際情況執行;涉及國家秘密,以及使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開展的項目建設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資金包括:
(一)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含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資金)。
(二)省級財政預算資金。
(三)國債及地方政府債券等債務性資金。
(四)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等政府主權外債資金。
(五)其他財政性資金。
第五條 財政投資評審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依法依規。遵循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預算管理制度等規定,加強評審工作管理。
(二)堅持客觀公正。推進評審工作程序化、規范化、標準化,公開公平公正開展評審。
(三)堅持規范節約。堅持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結算,嚴格落實“過緊日子”要求。
第六條 財政投資評審方式包括,項目建設全過程跟蹤評審,項目預算及竣工決(結)算的單項評審。具體評審的內容:
(一)項目預算、結算及竣工財務決算的準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等。
(二)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合規性和基本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三)工程建設各項費用支付的合理性、準確性。
(四)其他需要評審的內容。
第七條 項目預算和竣工決(結)算的評審結果,應作為省財政廳和相關單位安排(調整)預算、批復竣工財務決算和交付資產,以及項目績效評價的依據之一。
第二章 評審工作職責
第八條 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統一由省財政廳組織開展,具體由省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或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以下簡稱“第三方機構”)承擔。省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可以結合自身業務承接能力,委第三方機構提供支持,第三方機構的權利義務由合同約定。
未經財政部門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的預、決(結)算評審,均不屬于財政投資評審。
第九條 省財政廳是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主管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政投資評審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財政投資評審相關制度和規定。
(二)指導項目資金預算編制工作,組織對項目預算和竣工決(結)算的財政投資評審,批復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對由項目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的項目進行抽查復核。
(三)監督和管理財政投資評審制度執行工作,協調項目各方關系,受理評審投訴,處理評審制度方面爭議。
(四)依法依規確定第三方機構名單,健全完善第三方機構業務委派、考核、輪換、獎懲等制度機制。
(五)統一籌措安排第三方機構評審費用。
(六)通報評審發現的重大問題或共性問題。
(七)其他需協調解決的財政投資評審問題。
第十條 省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是省級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承擔省財政廳下達的評審任務,同時受省財政廳委托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開展評審工作,在規定時限內出具評審報告,并對評審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二)負責評審項目的全過程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規范的評審項目受理、評審進度質量跟蹤督導、專家咨詢以及重大問題請示匯報機制。
(三)對第三方機構評審結果進行復核,在規定的時間內出具復核意見,并對復核意見負責。受省財政廳委托,對由項目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的項目進行抽查復核。
(四)對第三方機構實施管理,指導第三方機構的評審工作,開展評審數據統計和分析,組織評審質量提升研討、協調處理第三方機構和項目單位等各方關于項目評審業務方面爭議。
(五)定期向項目建設單位征詢第三方機構服務態度、質量、廉潔評審等情況,對第三方機構的評審行為進行評價。
(六)接收并統一管理評審檔案,支付第三方機構評審費用,付費標準按照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執行。
(七)完成省財政廳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第三方機構依照相關規定或合同約定履行以下職責:
(一)受省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委托依法開展評審工作,在規定時限內出具評審報告,并對評審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以及涉及工程質量安全成本的內容負責。
(二)獨立完成評審任務,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項目,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對有特殊技術要求的項目,確需聘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共同完成委托任務的,需事先征得省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同意。
(三)接受省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業務指導,及時報告評審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并提出解決建議。
(四)及時向省財政投資評審中心移交評審檔案。
(五)接受省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履約監督,履行合同約定。
第十二條 項目主管部門(含一級預算單位,下同)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預算管理規定,督促和指導項目建設單位做好項目財政資金預算編制工作,會同財政部門加強工程價款結算的監督。
(二)指導項目建設單位(含建設管理單位、代建單位,下同)配合省財政投資評審中心開展工作。
(三)配合省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工作,及時提供評審所需相關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評審意見中涉及項目主管部門的內容,簽署書面反饋意見。
(四)根據省財政廳的評審意見或其他形式反映的項目建設單位問題,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執行和整改。
(五)對省財政廳授權評審的項目,按有關規定組織評審,并將評審結果抄送省財政廳和省財政投資評審中心。
第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實事求是原則合理編制項目預、決(結)算,對編制成果及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項目預算不得超過已批復的項目概算,項目決(結)算不得超過經審定的項目預算及調整預算,堅決杜絕“超標準、超規模、超范圍”等現象。
(二)及時按要求報送評審項目要件,在規定時間內向省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提供或補充評審所需資料及相關證明。
(三)配合做好財政投資評審調查取證工作,確認并執行財政投資評審結果。
(四)接受財政部門對項目預算、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工作的指導,在項目概算批復后及時送審施工圖預算,在項目完工投入使用3個月內送審竣工財務決算。
第三章 項目預算評審
第十四條 項目預算評審內容包括工程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等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
送審項目預算不得超出已批復項目概算投資額。按規定只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不得超出批復的估算投資額。
第十五條 總投資在2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原則上需進行財政預算評審。
省屬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使用財政資金占項目資本比例超過50%(含)的經營性建設項目,視情況開展預算評審。批準投資未達到200萬元的項目如需評審,可以適當簡化程序。
預算評審結論與概算相差10%及以上,或低于中央資金安排額度的,財政部門原則上在5日內與概算審批部門達成一致意見后出具預算評審意見。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由財政部門、概算審批部門聯合開展評審,按聯審后意見出具預算評審意見。
項目預算經審定后,概算內單次工程變更、洽商及簽證等增加投資達到批準概算投資3%或者金額200萬元的,需報經省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審核、省財政廳批準同意后實施,同時相應調整項目預算。
不使用財政性資金配套的中央投資項目,無需進行財政預算評審(公立醫院事業性收入視同非財政性資金);按規定由項目主管部門(指負責管理專項資金并審核相關單位申報項目的部門)負責評審并批復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任務書且使用所管理的專項資金安排的項目,無需進行財政預算評審。
第十六條 項目預算評審需提供的資料:
(一)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等批復文件及報告。
(二)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含軟件版本的電子版)。
(三)項目預算文件(工程費用部分應采用計價定額形式編制,含軟件版本的電子版)。
(四)貨物、服務等預算價格詢價情況及相關資料。
(五)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七條 送審程序:
項目建設單位按規定向省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提供送審資料,經省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審核,資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項目主管部門向省財政廳提出評審申請,省財政廳向省財政投資評審中心下達委托評審通知。省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委托第三方機構評審的,將送審資料轉交第三方機構。
第十八條 評審程序:
(一)評審流程。
1.省財政投資評審中心直接評審的項目。省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出具初步評審結論,與項目建設單位交換意見并達成一致,經項目建設單位簽字確認后,在規定時限內出具正式評審報告。
2.省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委托第三方機構評審的項目。第三方機構出具初步評審結論,報省財政投資評審中心;省財政投資評審中心與項目建設單位交換意見并達成一致,提出復核意見、組織第三方機構修改評審報告、協調項目建設單位簽字確認,第三方機構在規定時限內出具正式評審報告。
交換意見時需補充完善資料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補充完善到位;存在較大爭議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由省財政廳協調解決。
(二)評審時限。符合評審條件的項目,應在以下時限內出具評審結論:
1.送審金額3000萬元以下(含3000萬元)的,為10個工作日內。
2.送審金額3000萬元至5億元(含5億元)的,為15個工作日內。
3.送審金額5億元以上的,為20個工作日內。
4.特大型項目或特殊項目,可適當延長評審時限。
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建設單位應加強財政投資評審前工作協調,盡快創造評審條件,趕搶壓縮評審時間,力爭在中央和省級投資計劃、資金預算下達前完成評審工作,避免出現“資金等評審”情況。
第十九條 擬采用工程總承包(EPC)模式實施的項目,應當在招標前與財政部門溝通,并在財政部門指導下合理確定項目預算金額和最高投標限價。
第二十條 預算評審結果作為財政部門安排(調整)項目預算的依據,預算安排金額不得高于預算評審結果,預備費等預留費用在項目決(結)算對應的年度預算中安排。未經預算評審的項目,省財政原則上不予安排資金預算。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財政部門預算評審結果編制項目招標采購控制價(最高投標限價),組織開展招標采購活動。
項目執行過程中,應嚴格按照經審定的預算實施,發生設計變更和其他特殊情況,超出審定的項目預算,項目建設單位應按本辦法規定及時辦理項目預算調整。超出已批復項目概算投資的,需報原審批部門調整批復。
第二十一條 預算評審結果有效期1年。有效期內完成下一階段工作的,評審結果持續有效;在有效期內未完成下一階段工作的,應在有效期滿1個月前申請延期,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預算評審結果自動失效。
第四章 項目決(結)算評審
第二十二條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是辦理移交資產和產權登記的依據。項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試運行合格后,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3個月內編報竣工財務決算,特殊情況確需延長的,中小型項目不得超過2個月,大型項目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要及時將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省財政廳和項目主管部門評審,不得自行委托第三方機構在輔助編制決(結)算文件之外開展評審及確認工作。
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合理確定工程進度款支付比例,確保項目竣工決(結)算工作順利開展。根據項目實際建設進展,對已完成且無爭議的工程量進行價款計算、確認和支付,支付金額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對應的批準概(預)算,進度款支付比例應不低于已完成工程價款的80%。在確保工程決(結)算工作順利開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約定保留不超過工程價款總額3%的質量保證金外,進度款支付比例由發承包雙方根據項目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第二十四條 省財政廳和項目主管部門應按照“先審核,后批復”原則,審核批復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項目主管部門批復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應當報省財政廳備案。
(一)省財政廳審核批復的范圍。
1.項目主管部門本級的,批復概算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且竣工決(結)算送審值大于財政預算審定值的項目竣工決(結)算。
2.不向省財政廳報送年度部門決算的省級社會團體、省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使用財政資金的項目竣工決(結)算。
(二)省財政廳授權項目主管部門審核批復的范圍。
1.項目主管部門本級的,批復概算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但竣工決(結)算送審值不超過財政預算審定值的項目竣工決(結)算。
2.項目主管部門本級的,批復概算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竣工決(結)算。
3.項目主管部門二級及以下單位的項目竣工決(結)算。
4.其他由項目主管部門審核預算的項目竣工決(結)算。
第二十五條 竣工財務決(結)算評審需提供的資料:
(一)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等批復文件及報告。
(二)招標文件及其工程量清單,最高投標限價(含軟件版本的電子版)。
(三)投標文件(含軟件版本的電子版)。
(四)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材料設備采購合同、補充協議等。
(五)竣工圖紙(含軟件版本的電子版)。
(六)工程變更、洽商及簽證等相關資料。
(七)竣工結算文件(含軟件版本的電子版)及經審定的項目預算文件。
(八)預備費動用情況及政策依據、審批文件或佐證資料。
(九)竣工財務決算報表,基建會計賬簿、憑證,與項目前期費用相關的合同、協議等相關資料。
(十)與竣工財務決(結)算有關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六條 評審程序:
(一)送審程序。省財政廳負責審核批復的項目,參照第十七條執行。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批復的項目,應當比照財政部門做法自行制定送審程序。
(二)評審流程。
1.省財政廳負責審核批復的項目。參照第十八條執行。項目建設單位提供資料不齊等原因無法開展評審的,省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可向省財政廳申請退審,并原渠道退回報送的評審資料。
2.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批復的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按規定協調項目建設單位和第三方機構交換意見并達成一致,在規定時限內出具正式評審報告。
3.存在較大爭議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依據本辦法規定的評審權限,經省財政廳(省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或項目主管部門3個月內協調三次以上仍不能達成一致、無法出具評審結論的,按省財政廳(省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或項目主管部門意見出具評審報告。
(三)評審時限。送審資料齊備的,應在以下時限內出具評審初步意見:
1.送審金額3000萬元以下(含3000萬元)的,結算、決算各為20個工作日內。
2.送審金額3000萬元至2億元(含2億元)的,結算、決算各為40個工作日內。
3.送審金額2億元以上的,結算、決算各為60個工作日內。
4.特大型項目或特殊項目可適當延長評審時限。
第二十七條 省財政廳或項目主管部門應自收到評審報告3個工作日內批復。
第二十八條 項目主管部門應督促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批復文件及處理決定執行和整改。
第二十九條 評審審減投資屬超批準項目概算的,組織評審部門應當及時通報概算審批部門,相關部門和單位根據《政府投資條例》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后,再按評審結論確認和批復。
第三十條 建設周期長、建設內容多的大型項目,單項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可單獨報批,單項工程結余資金在整體項目竣工財務決算中一并處理。
第三十一條 項目竣工后,項目主管部門應當監督項目建設單位及時辦理資金清算和資產交付手續,將形成的資產交付或者轉交生產使用單位。項目建設單位要加強對固定資產的管理,更好地發揮項目投資效益。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入賬。待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后,依據決算批復辦理產權登記和有關資產入賬或調賬。
第三十二條 實行項目代建制的,代建單位應當積極配合項目建設單位及時做好工程竣工結算、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等工作。
第五章 評審工作管理
第三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及其人員,與其他單位或相關人員互相串通,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財政資金以及發生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省財政廳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對拒不配合、隱匿實際情況或阻撓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項目建設單位,省財政廳可暫緩安排項目資金預算或暫停撥付資金。
第三十五條 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第三方機構,省財政廳根據相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處理,并依法追究其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于第三方機構評審質量問題造成委托方及相關單位損失的,省財政廳和省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有權解除合同、扣減或追回評審費用,并依法追究其民事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移交有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相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強令或授意項目有關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以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避財政投資評審的。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相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省財政廳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檢舉投資評審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省級基本建設工程預(結)算編審管理暫行辦法》(吉財建〔2021〕1288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條 財政投資評審第三方機構名單、專家庫管理,以及評審費用支付等事宜,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前省財政廳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國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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